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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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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1月29] 立法院會議近日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條文」,對五年免稅相關條例進行修正:適用五年免稅的公司,得由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首日。

[97年10月30] 日政院院會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對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在今年七月一日至明年底期間新增投資,提供五年免稅優惠,預估可帶動新增投資金額約新台幣五千億元,有助刺激景氣復甦,帶動經濟成長。

經濟部97年9月19日發佈「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提供5年免稅之租稅優惠」

經濟部高層昨(8)日表示,有關五年免稅獎勵投資一案,擬設免稅上限、但不設投資額度門檻;為提高獎勵效益,將訂定免稅利益不得超過投資金額的條件。

經濟部高層指出,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未來適用促產條例五年免稅的優惠,必須要97年7月至98年間的新設公司或是增資才能符合資格,要達到這項要求本身就是個條件,因為要在這段時間新設公司或是增加資本額相當不容易,因此並沒有再訂定門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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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取得完成證明後,仍應依限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來源: 《賦稅》2008/10/31 | 財政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之公司,經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補送齊全。逾申請期限或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另公司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且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轄區內多家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後,因未依規定期限向財政部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使原可享受五年免稅期間縮短;或因逾期向財政部申請延遲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致公司未能實質享受租稅獎勵。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申請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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