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或本票使用的應注意事項?

1.沒有填寫發票日的票據是無效的。

2.支票逾期提示,喪失對發票人以外前背書人追討權。
提示期限:發票 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明知道票據沒有遺失,卻因個人因素向法院與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會構成誣告罪。

4.沒有經過授權,簽寫別人姓名或蓋用印章來背書,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簽名或蓋章在票據正面,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借錢給別人,借用人雖然交付票據給你,但若發生訴訟時,收到票據這個事實,不能做為你已經交付借款的證明。所以私底下的借貸關係最好要立下借據。

6.簽發票據,最好是禁止背書轉讓。也就是在票據正面於支票最底端空白處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並加蓋發票人印章。這樣子,你將票交給他後,如果有糾紛,縱使他將票轉讓給第三人,你還是可以就有糾紛的部分拒絕給付票款。

7.持有他人簽發的本票,過了到期日,他卻不付這個票款,這時候可以拿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仍不付款得以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此便可查封他的財產拍賣。

8.如果自己沒有簽發本票,卻遭別人冒名簽發本票,收到上面那種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時,要在二十天內向該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那張本票是偽造的,而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果對方拿那個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時,你拿出已經起訴的證明,就可以停止執行,不必提供擔保。如果過了二十天才起訴,那麼,你還要另外聲請裁定,才能停止執行,而且須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

不動產買賣注意哪些事項?

1.買不動產,賣方光是出示所有權狀是不夠的。買方應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買賣標的的登記謄本,才能明瞭這個不動產最新的權利狀況。以避免買到根本已經貸款或是有設定債權的不動產。

2.你買的土地若是面臨公路,應注意附近的土地若是不經過你買的土地,就無法通行公路的話,則你所買的土地一定要讓有路他通行到公路。

3.如果你買的是共有土地的持分,若買前如果不是已經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那麼,你使用這個部分的土地,可能遭受其他共有人的否定(例如你在那裡蓋房子,其他共有人可能要求你拆掉房子)。

4.你買的土地雖然地形方整,很好利用,但是鄰近的土地若是畸零地,這種情形,在使用買來的土地時,必須保留一部分提供與隔壁的畸零地合併使用。

5.當你出賣不動產時,原先已有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在買賣時雖然約定由買方承擔抵押債務,但是如果銀行那邊沒有講好,未將該不動產之債務人變更為買方的話,有可能不動產過戶後賣方依舊是銀行的債務人,到時候若是買方不還銀行貸款,假使銀行拍賣這個不動產不夠清償債務,則銀行找上你要求清償債務。

6.農地所有權開放以後,沒有自耕能力的人也可以取得農地所有權。但是私人取得農地的面積,合計不能超過二十公頃。不過如果是因為繼承,導致私人取得的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的話是可以的。除此之外,私人取得農地的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那麼超過的部分,它的轉讓契約(如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和取得那部分土地的行為,都是無效的也不能辦理移轉登記。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1.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在收到所買的商品後七天內,可以將商品退回,或用書面通知業者(出賣人)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要說明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如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在契約中約定買方不可以退貨或解除契約,或者約定雖然可以退貨或解除契約,但是消費者(買方)必須負擔一些費用或價款﹔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換句話 說,縱使有這樣的約定,消費者還是可以退貨解除契約,不必負擔費用或價款。
郵購買賣,係指賣方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網站,電子郵件(Email)或者寄送廣告目錄DM,使消費者沒有看過商品就向它訂貨,因而達成的買賣。因此,如果消費者在業者的營業場所看過商品,購買之後,請業者郵寄送貨,那就不是郵購買賣,不適用上面的規定了。
訪問買賣,指的是賣方未經消費者的邀約,自行到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業者的營業場所以外的所,例如公園車站學校等公共場所)推銷,因而發生的買賣。
在郵購買賣,消費者只看到廣告目錄,沒有看到商品實物,就決定購買,消費者可能蒙受不利。

2.現物要約(沒有訂貨卻寄送到府)
消費者沒有訂貨,業者卻自行把商品送上門,這時候消費者不必負保管責任。如果消費者收到這種商品,而無法通知業這取回(例如商品上看不到業者的地址電話),消保法也規定這種情形當作是業者拋棄這個商品。消費者可以因先占而合法取得這個商品。

3.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是指業者預先擬好的契約條款,針對不特定消費者。這種契約條款,既然是業者單方面預先擬好的,所以一般都是契約內容會比較偏向照顧業者的利益。定型化契約在簽訂前,賣方代表應該先給消費者好好看過,了解契約的內容,也就是消費者有審閱權。
如果定型化契約裡面的條款,對於消費者顯然是不公平的話,這個條款是無效的。也就是消費者不受它的拘束,業者不能拿這個條款要求消費者履行。但何謂顯然的不公平往往必須透過訴訟由法院仲裁。

4.廣告
業者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能低於廣告的內容。因此契約成立後,廣告的內容等於契約的一部分。所以企業主在進行廣告時,應特別注意這一點。
廣告的方法,無論是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等等,都包括在內。
如果廣告不實,被檢舉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定個期限,要它停止或改正,還可以同時罰它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如果超過期限沒有停止或改正,可以繼續定期限要它停止或改正,並且按次連續罰它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到它停止或改正為止。
消費者在簽訂契約之後,發現廣告不實,可能主張是受到詐欺才簽訂契約,可以在發現被詐欺之後一年內撤銷;消費者也可能依瑕疵擔保的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消費者必須在發現瑕疵並通知業者之後六個月內,或是交付貨品之後五年內行使這個權利,否則這些權利將因為時效而消滅)。

公司要求內部設計研發人員簽約,規定個人的所有設計都歸屬公司所有,這種行為是否合理?

專利法第七條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設計人在公司的職務就是從事設計工作,其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之專利權雖屬於公司,但可要求公司支付適當之報酬,或另訂契約規範專利權之歸屬問題。 也就是公司有權要求內部設計研發人員簽約。 

問智慧財產局是否有提供專利商品化之仲介協助?

目前智慧財產局訂有「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對於取得專利之發明予以獎助;又將專利權人基本資料、專利特點概述、國際專利分類及其欲合作開發方式等資訊,並發行「最新產業技術通報」,以提供國內各產業界參考,但並不包括介入發明之評鑑、推廣與仲介協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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