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 勞保險條例 92年1月29日修正公布 NEW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92年5月14日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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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個人保險」;要保人為要保單位,即企業機構或機關團體等,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為「團體保險」。保險公司簽發的團體保險單,其保險名稱皆冠有團體字樣。個人保險單若被保險人包括家屬者,該保單稱為「家庭保單」;其和數人同時投保,各別簽訂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可以在同一地點收取保險費者,稱為「個人投保集體彙繳保件」,彙繳件各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分別獨立行使,仍屬個人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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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起,傷害保險的保險範圍修訂為﹔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至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規定,給付保險金﹔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本保險又稱「意外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以旅行期間為準者,稱為「旅行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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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為保證給付,而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稱為即期年金;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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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壽險」保費都是以被保險人的年齡為保費計算基礎,但是「意外險」卻是以被保險人的「職業別」為保費計算基礎。因為在同一個工作環境下,任何年齡層的人發生意外的機率是相等的,因此只要所從事的工作不同,危險性的高低就不同,意外發生的機率也不相同,因此工作危險性越低的人,所繳的保費也就越低,反之,工作危險性較高的的人,所繳的保費也就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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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於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用以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的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而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根據訂定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利率來核算,並經過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審定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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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核算所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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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身保險都可以列舉扣除,包括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勞保、農保、健保、學生平安保險等皆可列舉扣除,但產物保險的保費並不能扣除,像是住宅火災險、汽車保險就無法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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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要保人不擬繼續繳交保費時,除了解約保單自動墊繳外,要保人尚可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簡單的說,辦理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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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要保人於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通稱「停效」。保險公司自停效日起,不在負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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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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