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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振創業精神,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創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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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員工數未滿(不含)五人者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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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創業計畫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營運週轉金,且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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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足歲,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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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貸者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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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借款人依其計畫成本八成金額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借款人須負擔年息百分之三固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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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屆滿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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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以企業負責(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企業設立登記,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者,得以所創事業體名義申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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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2年1月22日至9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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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需要保證人,視各承作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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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需要擔保品,若無擔保品或擔保品不足時,可由承作銀行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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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承作銀行規定辦理,必要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信用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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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簡要創業計畫書撰寫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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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執行業務者(醫療保健業、幼稚園、托兒所等)或農林漁牧業等免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微型企業,不的申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生業登記之微型企業方得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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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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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申貸者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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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貸銀行自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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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創業計畫實施,由承貸銀行依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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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人之信用,由承貸銀行依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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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創業計畫實施,由承貸銀行依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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